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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 :借贷纠纷能否追加被告担保

作者:重庆讨债公司 时间:2025-05-18
借贷纠纷能否追加被告担保

一、借贷纠纷能否追加被告担保

在涉及到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是否能够追加被告人作为担保方的决定性因素在于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形式。

1. 连带责任保证:当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若出借人仅仅针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

院有权不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然而,若出借人仅对保证人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将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2. 一般保证:若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义务追加借款人作为共同被告;反之,若出借人仅对借款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则无需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借贷纠纷能撤销吗

对于借贷纠纷之解决方案,可以采取协商调节、仲裁乃至是诉讼等途径加以实现,然而,此处所提及的"撤销" ,往往专指在合同领域内因存在诸如欺诈、胁迫或严重误解等法定情形而实行的合同撤回措施。若借贷合同满足了撤销的相关条件,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合同予以撤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贷纠纷本身并不具备直接撤销的效力,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准的分析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借贷纠纷能否司法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网络借贷平台仅仅发挥着信息中介与桥梁作用,且并未对借款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者信托等担责手段,此时,对于出借方提出的让该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诉求,审判机关有权予以驳回。换言之,若在借贷纠纷中网站借贷平台所扮演的角色类似于一个信息中介,并不涉及任何担保行为,则出贷者无权向该平台进行担保追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假如网络借贷平台借助其网页、广告或其他公开渠道以鲜明的方式告知潜在出借方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为

借贷提供了担保措施,在此前提下,出贷方有权请求该平台履行担保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这种主张。因此,关于网络借贷纠纷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裁决,关键在于看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在实际操作中有提供担保,若是平台提供了担保,出借方可尝试请求平台承担相应的担保职责;反之,若只是单纯起到信息中介作用,就无法要求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借贷纠纷诉讼中,追加被告人作为担保方的决定性因素是保证人的责任形式。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时,法院可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时,法院可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时,法院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时,则无需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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